一.授權人同意自行提供本人之照片,授權使用人利用本人之肖像(包括但不限於含有得辨識本人在內之照片、影像或電磁紀錄等),進行編輯、製作影音、文字紀錄及重製相關數位檔案為公開傳輸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或發行等方式,使用於使用人之宣傳活動或其他形式之利用。
二.使用人無須再通知或經由授權人同意,即得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利用授權內容之一部或全部。
三.使用人應尊重授權人之個人形象,不得以違反社會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之方式使用。若有違反,授權人得立即終止使用人使用本人肖像之權利。
四.本同意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,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